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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汽车市场网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2024年8月27日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的“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商务局5部门近日联合发布《济南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奖补方案》(济环发〔2024〕7号),通过财政奖补鼓励车主提前报废的方式,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济南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以下简称“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一、淘汰奖补政策实施日期

  《济南市国三及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奖补方案》(以下简称《奖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按照《奖补方案》要求,对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报废手续,且符合条件的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的车主,给予最高2.4万元补贴资金。

  同时,济南市老旧汽油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将分两个阶段受理补贴申请:第一阶段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25年3月31日,受理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车辆补贴申请;第二阶段为2025 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受理2025年度提前淘汰车辆补贴申请,超出受理期限不予受理。2026年6月30日前,此次补贴工作全部结束。

  请已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尽快提交补贴申请,以免影响您的补贴资金申领。

  二、此次奖补政策的范围

  对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柴油货车(不包含低速载货汽车)提前淘汰(不包含转出)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在2025年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期止的;

  2.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1年(含1年)的(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由于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或灭失的。

  三、车辆排放标准判定

  车辆排放标准的判定可查看车辆出厂合格证、关单等,一般情况下,车辆排放标准在这些材料上面有体现;如车主不方便查看上述材料,也可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登录“机动车环保网”的公众查询平台(https://info.vecc.org.cn/ve/index)根据提示自主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1.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找到公众查询平台;

  2.选择“2017年前生产和进口车型查询”;

  3.输入机动车登记证书第7项“车辆型号”,结合第12项“发动机型号”判定车辆排放标准。车辆出厂日期在排放阶段标准公开日期之后的才可适用。

  四、本次奖补标准

  本奖补政策采取分阶段、分车型、分注册登记年限的差异化补贴标准,对提前报废的给予0.57—2.4万元不等的补贴资金。车辆淘汰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初次注册登记时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济南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标准

  五、奖补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由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提前淘汰车辆交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为实现车主申领补贴“一次都不跑”,本轮补贴资金申领继续采用线上申请的模式,车辆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爱山东”App中搜索“济南市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信息管理系统”,选择“柴油车”模块即可进入申领流程。

  申领补贴资金需将以下材料提交审核,同时将纸质材料邮寄或委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送交至联合办公窗口用于归档。

  1.《济南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窗口工作人员需与委托人现场确认)。

  车辆所有人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申请补贴人需提供享有车辆产权的证明文件,并参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资金核拨

  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相关信息,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联合办公窗口予以退办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一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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